:::
主內容區域
仁德國中 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
- 執行計畫
- 因應小組名冊
- 相關法律責任
校園反霸凌,霸凌零容忍!
壹、依據:
- 一、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台軍字第0950057598號令「教育部改善校園治安—倡導友善校園,啟動校園掃黑實施計畫」
- 二、教育部「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
- 三、臺南市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
貳、目的:
鑑於校園霸凌事件為學生嚴重偏差行為,對兩造當事人、旁觀者身心均將產生嚴重影響,為防制校園霸凌事件,建立有效之預防機制及精進處理相關問題,特訂定本執行計畫。
參、實施對象:
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
肆、執行策略(三級預防):
- 一、一級預防(教育與宣導):
- 應著重於學生法治、品德、人權、生命及性別平等教育,培養學生尊重他人與友愛待人之良好處世態度,透過完善宣導教材、辦理學校相關人員研習活動,分層強化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對於霸凌行為之認知與辨識處理能力。
- 二、二級預防(發現處置):
- 成立本校維護校園安全聯繫會報,研提防制策略;本校與仁德分駐所完成簽訂「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附件1),強化警政支援網絡;擴大辦理記名及不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表,對反映個案詳查輔導;如遭遇糾紛事件,除應迅即判斷屬偶發或霸凌事件,並依據校園霸凌事件處理作業流程(校園霸凌事件處理作業流程圖如附件2),循「發現」、「處理」、「追蹤」三階段,成立校內「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
- 三、三級預防(輔導介入):
- 啟動輔導機制,積極介入霸凌、受凌及旁觀學生輔導,必要時結合專業心理諮商人員協助輔導,務求長期追蹤觀察,導正學生偏差行為。若霸凌行為已有傷害結果產生,如屬情節嚴重個案,應立即通報警政及社政單位協處及提供法律諮詢,以維護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權益,必要時將個案轉介至專業諮商輔導矯治。
伍、執行要項:
一、教育宣導:
- (一)、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奠定防制校園霸凌之基礎。
- 研編各類教材及充實宣導資料,以利教育實施。
- 將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融入社會及綜合領域等課程,並適時於相關課程結合重大事件實施機會教育。
- 結合民間、公益團體及社區辦理多元活潑教育宣導活動,深化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
- 辦理教師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研習,增強教師知能。
- 參考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建立法治教育人才庫,作為本校辦理相關研習遴聘參考(法務部全球資訊網-法務資料庫-學校法治教育人才資料庫)。
- (二)、各年級編寫各類防制霸凌案例教材及法律彙編。
- (三)、推動每學期第一週為「友善校園週」,並規劃辦理以反霸凌、反毒及反黑為主軸的相關系列活動。
- (四)、配合教育行政機構辦理之各項研習、評鑑、優良選拔及學生才藝競賽等活動,完成準備規劃並辦理彙整、初審及推薦等作業。
- (五)、每學期結合校務會議、導師會議(研習)或教師進修時間,實施防制校園霸凌專題報告,強化本校同仁防制校園霸凌知能與辨識能力。
- (六)、成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其成員含括導師、學務人員、輔導老師、家長、社工人員及少年隊等,共同負責防制校園霸凌諸般工作之推動與執行。
- (七)、成立「維護校園安全家家長工作坊」,辦理志工招募研習,並協助學校預防校園霸凌及強化校園安全點巡查。
- (八)、全面加強學生家長對校園霸凌防治與權利義務之認知。
- (九)、透過社區力量與愛心商店,共同協防不法情事,維護學生校外安全與防範不法情事。
二、發現處置:
- (一)、本校設立反霸凌投訴電話:06-2691220,並指定專人處理,受理反映校園霸凌事件,並立即列管處理。
- (二)、分別於每年4月、10月辦理乙次記名及不記名「校園生活問卷」(附件3)普測,並將施測統計資料彙送至教育局(附件4),同時追蹤問卷反映個案,詳予輔導。
- (三)、設置投訴信箱及投訴電話,並建構校園反霸凌網頁,提供學生及家長投訴,並宣導相關訊息及法規(令),遇有投訴,學校應責由專人處置及輔導。
- (四)、發現疑似「霸凌」行為時,立即列冊查明追蹤輔導,如發現符合霸凌通報要件,並確認為霸凌個案者,即應依規定通報校安系統,並啟動輔導機制。
- (五)、本校行政人員、教師,遇霸凌個案時,應主動聯繫學生家長協處。
三、輔導介入:
- (一)、定期舉辦全校「防制校園霸凌」研討會,邀請專家學者及各級學校校長,就年度所發生之個案進行研商與精進處理機制。
- (二)、宣導本市法律諮詢專線(附錄1),俾便協助相關法律專業事務諮詢。
- (三)、學生發生疑似霸凌個案,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確認,符合霸凌要件,除依校安通報系統通報,同時即成立輔導小組,成員得包括導師、學務人員、輔導教師、家長或視個案需要請社工人員及少年隊等加強輔導,輔導小組應就霸凌者、受凌者、旁觀者擬訂輔導計畫,明列輔導內容、分工、期程等,並將紀錄影本密件送至教育局,正本留校備查(附件5)。
- (四)、若霸凌行為屬情節嚴重之個案,應立即通報警政及社政單位協處,或得向司法機關請求協助。
- (五)、經本校輔導評估後,對於仍無法改變偏差行為之學生,得於徵求家長同意轉介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實施矯正與輔導;學校輔導小組仍應持續關懷並與該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保持聯繫,定期追蹤輔導情形,必要時得洽請司法機關協處,及請社政單位協助輔導或安置。
陸、經費:
由學校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柒、檢討與改進:
- 一、如發生霸凌事件,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4條第1項及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及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落實通報。
- 二、主動發覺校園霸凌事件,並能妥善處理與輔導者,本校得依權責核予適當之獎勵,並得視情形予公開表揚;凡有違反本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應予通報之事實者,將依相關規定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教育人員通報義務與責任如附錄2)處分。
- 三、教育部委請專家學者所做之調查及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執行之校園生活問卷調查表結果,本校配合改善。
捌、一般規定:
-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訂頒之計畫及專案宣導活動,密集規劃辦理宣教,建立學生正確認知。
- 二、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具體分工措施表如附件6。
- 三、其他配套措施:
- (一)、在研習辦理上,應著重於職司分層辦理,使各級人員均能明瞭職務上應有之責任與義務。
- (二)、在通報作為上,除應講求時效外,更應防範資料外洩,以確保當事人之隱私。
玖、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另行補充或修訂
| 組別 | 職責 | 職稱 | 級職 |
|---|---|---|---|
| 召集人 | 綜理全般計畫指導事宜 | 總召 | 校長 |
| 教育宣導組 | 指導暴力防制組工作規劃與執行事宜 | 組長 | 教務主任 |
| 負責反霸凌之相關課程規劃 | 組員 | 教務處同仁 | |
| 危機處理組 | 指導計畫執行進度管制與協調事宜 | 組長 | 學務主任 |
| 負責霸凌事件之處理與通報 (校安通報與警局通報) |
組員 | 學務處同仁 | |
| 各班導師 (仁德分駐所協助) |
|||
| 心理輔導組 | 指導心理輔導組工作規劃與執行事宜 | 組長 | 輔導主任 |
| 負責霸凌個案的「輔導紀錄」及心理輔導 | 組員 | 輔導處同仁 | |
| 環境安全組 | 指導校園安全組工作規劃與執行事宜 | 組長 | 總務主任 |
| 負責校園硬體設施之維護,減少校園死角。召開家長會 | 組員 | 總務處同仁 (家長會協助) |
附錄:教育人員通報義務與責任
| 義務 | 責任 |
|---|---|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9 條(原第 30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 |
校園霸凌行為,如已達身心虐待程度者,校長及教師身為教育人員,應依法通報。 |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原第 34 條): 教育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遭受身心虐待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
1. 依兒少法第 100 條(原第 61 條)規定,處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 2. 依校長、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如屬違反法令而情節重大者,得記大過。 |
學生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分析表
| 責任性質 | 行為態樣 | 法律責任 | 備註 |
|---|---|---|---|
| 刑罰 | 傷害身體健康 | 刑法第 277、278 條: 傷害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傷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
依刑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
|
| 剝奪行動自由 | 刑法第 302 條: 私行拘禁或非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處罰之。 |
||
| 強制罪 | 刑法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恐嚇取財 | 刑法第 305、346 條: 恐嚇危害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恐嚇取財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公然侮辱 | 刑法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罰金;以強暴方式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誹謗 | 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散布文字圖畫者處 2 年以下。 |
||
| 民事侵權 | 一般侵權 | 民法第 184 條: 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
| 人格權侵害 | 民法第 195 條: 侵害他人身體、名譽、自由、隱私等情節重大者,雖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亦得請求賠償。 |
||
| 行政罰 | 身心虐待 | 兒少法第 97 條(原第 58 條): 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
行政罰法第 9 條: 未滿 14 歲不予處罰。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得減輕處罰。 |
有關法定代理人就學生所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
兒童及少年屬民法第 13 條未滿 18 歲之未成年人(現行法規已修正),如其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依同法第 187 條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