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揭所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係指由
1.教育部主辦之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
2.客家委員會主辦之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及
3.原住民族委員會主辦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惟查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未收取報名費用,爰不納入本案補助範圍。
(二)本案補助對象為參加 110 年度閩南語或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之校長、編制內現職(含長期代理)教師,通過者全額補助,未通過者半額補助。
(三)長期代理教師定義請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本市訂定相關行政規則辦理。
進階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