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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會

行政組織 / 2021-08-27 / 點閱數: 1123

  • 簡介
  • 歷年資料

籌備過程


本會是由何叔珍、黃光宇、施錦治等 48 位教師發起,並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十二時半於仁德國中二樓會議室舉行發起人會議,會中並選出籌備委員李秀花、何叔珍、黃光宇、韋明成、韋夙芬、楊淑美、陳惠芳等七人,隨即推舉李秀花為主任委員。並召開第一次籌備會議 由於推動過程順利,教師會第二次籌備會在十二月三十一日於補校辦公室召開。當天確定八十八年一月十八日中午十二時半於會議室召開成立大會,會後召開第一次理監視會議。隨即公告,並通知本校人事室,縣政府社會科,以及全體會員擬定大會成立手冊內容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年度經費收支預算表,提請大會審議決定理監事選舉選票格式,及選舉方法。會後隨即審定會員資格,迄今本會會員為五十二人,本會以保障教師權益,提昇教師之專業地位為宗旨,其實師之辦法,精神,皆於章程中一一條列,選出第一屆理事、監事,並組成理事、監事會,並由理事互選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教師會事務,對外代表本會,其任期一年且只能連任一次。

發起人名單


李秀花、何叔珍、何敬道、陳榮麗、邱清曉、蔡正雄、施錦治、韋夙芬、郭錦娥、劉俊明、陳惠芳、韋明成、郭素杏、呂美琪、蔡佩玲、黃小珍、王翠屏、鄭彩秀、黃海臨、劉允勝、陳秀華、李金山、馮筱秋、王彩娥、陳振豐、楊敬政、郭芬蓮、楊淑美、王澄祥、邱順甜、陳金香、葉美麗、鄧金碧、張天佑、黃添文、謝錦在、黃光宇、俞麗花、黃美麗、何武雄、劉長順、林芸香、王麗華、莊玉英、吳麗雲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南縣仁德國中學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教師法設立之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提升教師專業地位,改善教育品質,保障教師權益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學校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南縣仁德國民中學校內。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

二、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三、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

四、參與校務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五、派出代表參加教師評審委員會

六、制定本校教師自律公約。

七、促進教師進修與聯誼。

八、派出代表參與本縣教師會。

九、維護其他有關教師權益之事宜。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曾會員為擔任本校專任教師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正式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散會。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

本會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工作人員不得由選出理事、監事兼任。

第廿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七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議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九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開會通知與會議記錄要檢送縣政府。

第三十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貳佰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是參佰元。

 三、會員捐款。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卅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三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卅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卅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六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向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報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會員名冊


李秀花、何叔珍、何敬道、陳榮麗、邱清曉、蔡正雄、施錦治、韋夙芬、郭錦娥、劉俊明、陳惠芳、韋明成、郭明珠、呂美琪、蔡佩玲、黃小珍、王翠屏、鄭彩秀、黃海臨、劉允勝、陳秀華、李金山、馮筱秋、王彩娥、王秀珍、楊敬政、郭芬蓮、楊淑美、王澄祥、邱順甜、陳金香、葉美麗、鄧金碧、杜文欽、黃添文、謝錦在、黃光宇、俞麗花、洪秋和、莊得財、吳美珍、林芸香、陳咸佑、劉星漢、吳麗雲、毛明章、郭皆助、梁棟樑、倪玉芬、黃登琳、劉進福、蘇秀貞、廖茂森

工作計劃

類別

項目

內容

會務

召開會員大會

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

召開理事大會

每三個月召開理事會及監事會

出刊會務通訊

編印會員手冊與會訊分送會員

業務

推展校務革新

1 、辦理教師進修
2 、協助修改實施正常化教學
3 、協助偏差行為學生之輔導
4 、協助學校推動各項硬體軟體之改革與建立

訂定教師之

專業自律公約

1 、教師權利之保障
2 、教師義務之實踐
3 、提昇教師之專業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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