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3年5月2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2191號函及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4 年3月3日南市教安(一)字第1140328784號函辦理。
二、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應依本準則內容,訂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並將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納入校長及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亦即防治指引及學校訂定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應納入教職員工聘約。
三、依函文規定將教育部「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以附錄形式納入各級學校之教職員工(含運動教練)之聘約。
四、請同仁簽訂聘約後,自行下載運用。
五、檢附旨揭防治指引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