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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蘇婉惠 - 處室公告 | 2025-12-15 | 點閱數: 54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4 年 11 月 27 日南市教社字第 1141641485 號函辦理。

二、基本條件:連續服務教職五年以上,且在本校服務滿一年(留職停薪、代理代課等年資均不計入),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最近五年(109-113 學年)考核(績)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符合「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師鐸獎暨推薦至教育部師鐸獎評選要點」第 3 點推薦標準(服務年資累計至 115 年 2 月 2 日止)。

三、推薦限制:過去 3 年內曾獲優良教師者,不得再接受推薦優良教師。

四、除上開基本條件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

   1.曾體罰或霸凌學生。          

       2.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3.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一。        

       4.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一條所定情形之一。          

      5.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一。        

       6.曾任代理教師、代課教師、兼任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運動教練、軍訓教官、護理教師、校長或園長,而具有法規所定不適任之情形。        

       7.曾受刑事有罪判決確定、緩起訴處分確定、懲戒處分,或最近三年內受申誡以上,或最近五年內受記過一次以上或合計三次申誡以上之懲處。          

       8.曾違反學術倫理或專業倫理。        

       9.其他行為具有相關法規所定不適任情形,或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有不得推薦之情形。    

      *消極條件第七目所定期間,於獲獎前,指自受推薦日起算前三年、五年;於獲獎後,指獲獎公告日起算後三年、五年;評選期間,有消極條件第七目受申誡、記過之懲處者,取消推薦資格。

註:

114 年優良教師:盧俊邦教師、許淑清教師

113 年優良教師:王榆評教師、江姿蓉教師

112 年優良教師:周秀芳教師、張書鳳教師


五、本校依學校班級數得票選出 2 名。

六、具投票資格者為全體教職員工,採無記名投票,每人至多可圈選(4)人。

七、投票期間自即日(114 年 12 月 15 日)起至 113 年 12 月 23 日 17 時止。

票選系統網址: https://vote.tn.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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